Schiffrin, Barroway, Topaz & Kessler, LL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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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範圍
證券購買者集體訴訟
合併和併購
股票持有人衍生投資訴訟
反壟斷訴訟
ERISA 訴訟/消費者欺詐

 

證券團體訴訟

制訂聯邦證券法是為了在證券市場 內 提倡誠實和廉正,這取決於完全公正地公開關於上市公司的所有重要事實。只有上市公司遵守該標準,才能為投資者營造一個「公平競爭的環境」。但是,如果沒有完全公正地公開所有決定性事實的話,上市公司、其官員和董事及公司顧問中特定的一方或多方可能會違反聯邦證券法。在此情況下,可由一個或多個投資者代表有類似情況的所有投資者提起證券團體訴訟,這些投資者因為在購買公司證券時,證券價格受到人為因素而上漲,因而遭受損失。

史夫仁和巴洛衛律師事務所目前在全國各地的聯邦法庭由法庭指定為主要律師或共同主要律師,提起無數的證券團體訴訟,在這些案例中,有幾個案例起訴的對象都是影響很大的公司,如泰科 (Tyco) 、田納特保健公司 (Tenet Healthcare) 、斯普林特 (Sprint) 和 PNC 銀行 (PNC Bank) ,僅舉幾個例子。若要更詳盡地審 閱 史夫仁和巴洛衛律師事務所在近二十年的 歷 史中所提出的各種訴訟,請參 閱 本手冊的「巨額的追償金額」一節。